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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双师型”教师管理办法
2017-11-23 10:11  

长春工程学院

“双师型”教师管理办法

(长工院教 〔2015〕32号)

为了提高教师实践能力,建设一支适应我校以“未来现场工程师为主体培养目标”的应用型本科教育需要的教师队伍,规范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,特修订本办法。

一、“双师型”教师的界定标准

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教师:

1.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(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、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);

2.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(可累计计算)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,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,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;

3.近五年主持(或主要参与)两项应用技术研究(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),成果已被企业(学校)使用,达到同行业(学校)中先进水平。

二、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认定程序

1.个人申请

教师个人填写《长春工程学院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认定表》(见附表),提交相关资料的复印件:高校教师资格证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,以及能够反映工程实践经历的证书或成果(专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、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证书、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、科研课题鉴定书、科技进步奖证书等)。

2.教学单位推荐

教学单位考核评审委员会根据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,并将本单位具备条件的教师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。

3.学校审核

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核,将拟认定“双师型”教师名单提交主管院长审批,并由学校颁发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证书。

三、“双师型”教师的管理

1.学校定期对“双师型”教师进行资格认定。

2.具有“双师型”资格的教师在岗位聘任和考核评优时,同等条件下优先;在教师职称评定中给予适当加分。

四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(2006年8月制定)

(2015年12月修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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